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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与李树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李树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文路。组织机构代码:80411824-X。负责人张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玲,该单位个人金融部员工。被告李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与被告李树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