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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显扬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显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29号罪犯郑显扬,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阿鲁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显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5000元(已缴纳1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一三年七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郑显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郑显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显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0分。该犯在从事绕线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4752.39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考核分259.70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郑显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显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