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董义伟与孙国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义伟,孙国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73号原告:董义伟,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虞延斌,天长市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国丽,女,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义伟诉被告孙国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义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董义伟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义伟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