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元祖与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祖,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孙元祖,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雪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明,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任月红,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元祖与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孙元祖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元祖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祖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元祖负担。代理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