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自然李国锋纠纷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858号。法定代表人张忠正,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国锋,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浅井乡北董庄村,系禹州市浅井乡国锋石英砂厂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国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返还4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锋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吕小哲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