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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小林与屈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林,屈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16-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林。被执行人屈宝生。本院在执行周小林与屈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即(2014)矿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屈宝生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小林执行款90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900元给付申请人,(当庭交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矿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院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