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传海与李金钗、刘志建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海,李金钗,刘志建,李成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李传海,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钗,女,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志建,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成旗,男,196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海与被告李金钗、刘志建、李成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