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民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文强诉被告王兴龙、张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强,王兴龙,张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2511号原告文强,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车王村二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8604222538。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龙,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朝阳街果园13巷西5号。身份证号码:612128197612055213。被告张雪艳,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朝阳街果园13巷西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强诉被告王兴龙、张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原告文强负担。审 判 长 同小虎人民陪审员 王月香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