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坦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2015年第10号刘某某诉鲍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鲍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坦民初字第10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鲍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