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孟利与张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利,张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孟利,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连芳,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利与被告张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利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利负担。审判员 焦勇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丽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