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盂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韩福印与盂县南娄镇拦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印,盂县南娄镇拦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盂商初字第390号原告韩福印,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盂县南娄镇拦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保珠,男,村委会主任。原告韩福印诉被告盂县南娄镇拦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拦掌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福印及被告盂县南娄镇拦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保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始被告在原告经营的装潢门市赊取货物,货款共计17450.9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遭拒绝。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这笔账务,上一任会计并未交接下来,被告无法向其支付。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拦掌村委会多次向原告经营的装潢门市购买货物,赊欠货款共计17450.9元。2007年9月山西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拦掌村委会的账务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确认了被告的应付帐款明细中有原告货款17450.9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主张欠款无果,审理中被告对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不持异议。上列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审计报告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韩福印与被告拦掌村委会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拦掌村委会对原告韩福印提供的审计报告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审计报告予以采信,对原告韩福印与被告拦掌村委会之间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被告至今拖欠构成违约,应承当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盂县南娄镇拦掌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福印货款17450.9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雪琴人民陪审员 史剑英人民陪审员 付锦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