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方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沅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沅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长勘院三楼,机构代码证号74062866-1.法定代表人何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自然(特别授权),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廖沅丰,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2014年10月31日受理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沅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光礼审 判 员  向小英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