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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葫芦岛福瑞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洪武、郭秋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福瑞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武,郭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福瑞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中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涤非,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洪武,其他不详。被执行人郭秋,其他不详。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福瑞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洪武、郭秋公证债权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辽西公证处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葫辽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洪武、郭秋给付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福瑞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及利息1250440.00元。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福瑞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洪武、郭秋现无能力给付欠款,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福瑞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洪武、郭秋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2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丙远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艾德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树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