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龙岩祥远电子有限公司与张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祥远电子有限公司,张学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94号原告龙岩祥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龙川西路1号(龙州大厦)18层1819,组织机构代码:79378457-X。法定代表人孔祥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浥荻,女,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学权,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祥远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婷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