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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法执字第1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霞申请执行郝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1)东法执字第157-11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霞,郝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法执字第157-11号申请执行人高霞,女,汉族,37岁。被执行人郝桂琴,女,汉族,43岁。申请执行人高霞与被执行人郝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0)东法民初字第4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桂琴在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及股份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郝桂琴在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及股份分红款。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蔺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