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实际应收取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2813元,本院予以退还2788元);财产保全费19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