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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康存与曾小燕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曾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慧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爱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