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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审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象意返还原物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象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审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起诉人)杨象意,男,194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上诉人杨象意不服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3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人民政府自1952年起长期无偿占用其杨家祠堂办校,后又将房屋抵卖给他人,侵犯了其祠堂宗族的合法权益,请求对本案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象意所诉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杨象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绚丽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