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勇与泰兴市粮食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泰兴市粮食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刘勇。被告泰兴市粮食局,住所地泰兴市人民政府15楼。法定代表人叶亚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泰兴市粮食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