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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华法立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朱月英侮辱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亚凤,朱月英

案由

侮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华法立刑初字第1号自诉人薛亚凤,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李海浪,系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月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自诉人薛亚凤以被告人朱月英犯侮辱罪,向本院提起控诉,并向本院提交了:(1)薛亚凤居民身份证、(2)请求本院向五华县公安局油田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书、(3)关于申请对朱月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书、(4)疾病诊断证明书、(5)梅州市人民医院(黄塘医院)神经心理门诊病历。本院审查认为,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五华县公安局油田派出所调取的材料中来看,被告人朱月英对自诉人薛亚凤在争执过程中,随手向自诉人泼尿水,属侮辱行为。但侮辱情节轻微,未达到侮辱罪中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为有利于邻里关系的和睦及当地的和谐稳定,本院曾劝说自诉人薛亚凤撤回起诉,但自诉人薛亚凤坚持不撤回起诉。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诉人薛亚凤起诉被告人朱月英犯侮辱罪的自诉案件,本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其荣审判员  李常安审判员  周秀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碧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