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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邹光木与甘肃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光木,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邹光木,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赖永福,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朱殿臣。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光木与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光木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光木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光木撤回对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光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