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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中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金中与伊吾县金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中,伊吾县金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中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中,男,汉族。被执行人:伊吾县金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金中与伊吾县金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哈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张金中要求伊吾县金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6087460元,因伊吾县金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张金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张金中已领取案款本金2030000元、诉讼费27460元,剩余债权按多少比例分配,需要由尚未审结的伊吾县金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案件的审理结果等事项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哈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金中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审 判 长  洪 燕审 判 员  李忠民代理审判员  丁允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生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