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庆均、刘焕荣等与李刚、李连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均,刘焕荣,李刚,李连明,石进宝,齐守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刘庆均,农民。原告:刘焕荣,农民。被告:李刚,农民。被告:李连明,农民。被告:石进宝,农民。被告:齐守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均、刘焕荣与被告李刚、李连明、石进宝、齐守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均、刘焕荣于2015年1月16日以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庆均、刘焕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刘庆均、刘焕荣负担。审判员 周新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建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