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军,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 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得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