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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与王理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王理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58-2号原告: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良云,经理。被告:王理田(又名王理清),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梁商初字第5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被告王理田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告王理田银行存款26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理田银行存款26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鲁H×××××号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倪广稳代理审判员  丛莹莹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