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与王理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王理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58-2号原告: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良云,经理。被告:王理田(又名王理清),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梁商初字第5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被告王理田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告王理田银行存款26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理田银行存款26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鲁H×××××号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倪广稳代理审判员 丛莹莹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