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许育珲与曾雅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育珲,曾雅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86号原告许育珲,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曾雅晶,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育珲与被告曾雅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育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育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育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云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