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生。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3年7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保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