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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新文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盟音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新文,惠州市惠盟音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曾新文,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惠州市惠盟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申请执行人曾新文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盟音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作出(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秋长支行账号为2008023809200025856的存款85000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州市惠盟音响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银行存款,依法应予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惠盟音响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秋长支行账号存款。冻结期限为3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醒非审 判 员  钟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