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太平与胡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太平,胡同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申字第1号原审原告李太平,男,1960年5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普选,鹤壁市淇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审被告胡同亮,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宏斌,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本院审理的原审原告李太平与原审被告胡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8月23日送达原告代理人卢普选,于2011年8月31日邮寄送达被告代理人赵宏斌。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原审原告李太平于2014年11月4日就该判决书向我院提请再审。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太平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太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韦 红审 判 员 周一波代理审判员 郑钰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付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