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丰某与盖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垦民初字第78号原告:丰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盖某,女,汉族,农民。原告丰某诉被告盖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永岭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某诉称:2013年4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初步了解,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因两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不了解,婚后性格差异大,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盖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0月15日举行婚礼。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较好,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有时因家庭琐事出现纠纷而吵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看出,原、被告2013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0月15日举行婚礼,这足以说明原、被告婚前建立起了一定感情,并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出现纠纷而吵架,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现在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原、被告双方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坦诚相待、加强了解、积极沟通,从自身做起,正确对待并解决好所产生的矛盾,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和好是有希望的。据此,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丰某与被告盖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