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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元和、张晓源与荣双平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和,张晓源,荣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和,男,汉族,1948年10月3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张晓源,男,汉族,1989年8月5日生,住杭州市滨河区浦沿街道六和路309号,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08050011,系原告张元和之子。被执行人荣双平,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路明球广场天景苑A楼1单元1502号,身份证号码34240119760326281X。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荣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荣双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北一环翡丽时代广场9层B903室房屋。二、被执行人荣双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恩涛执行员  周维真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