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行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与左丽华,陈振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左丽华,陈振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行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法定代表人杜凤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爱民,黑龙江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丽华,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义明,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振球,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因变更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该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允杰审判员 尹月兰审判员 隋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