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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文平与吴伟民、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平,吴伟民,吴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32号原告吴文平。被告吴伟民。被告吴健。原告吴文平与被告吴伟民、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平撤回对被告吴伟民、吴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吴文平承担。审判员  郎文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