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文平与吴伟民、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平,吴伟民,吴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32号原告吴文平。被告吴伟民。被告吴健。原告吴文平与被告吴伟民、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平撤回对被告吴伟民、吴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吴文平承担。审判员 郎文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