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田正江抢劫罪,田正江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03号罪犯田正江,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17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正江犯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正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敢于制止和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良好,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主动加班,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正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正江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绍庆审判员 方 梅审判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