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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董小明与谭海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海波,董小明,谭有滔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海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何鉴新,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小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杨家强,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谭有滔,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谭海波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海波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被上诉人的受伤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被上诉人的诉讼已经经过佛山两级法院审理,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上诉人又以同一法律关系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应当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62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上诉人是以非法用工为由,起诉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佛山市两级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现被上诉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起诉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存在重复诉讼的情形。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广州大朗在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