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江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元华,董事长。被告:江有辉,男,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