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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晁炳章与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炳章,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异字第00001号案外人党亚伟,男,38岁,汉族,住神木县神木镇。申请执行人晁炳章,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18日,住凤翔县长青镇。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一路7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宝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晁炳章与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作出的(2013)宝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晁炳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702440元。案外人党亚伟于2014年11月18日对该案查封被执行人的部分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党亚伟称,本院(2014)宝中执一字第000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60号楼的部分房产,其中5层2号面积46.77平方米的房屋系本人已购买,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对该标的物的房产查封侵犯了案外人的权利。本院查明,申请人晁炳章依据已生效的(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以(2014)宝中执一字第0002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60号楼和协大厦的部分财产及案外人党亚伟所购房屋代码265021(5层2号)的房产。本院认为,案外人党亚伟与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报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致使该房屋被本院依法查封。鉴于该房屋买卖涉案房产的权属人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清楚的,办理房屋买卖登记系双方的责任。现案外人党亚伟需通过诉讼程序来确权,解决房屋产权归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4)宝中执一字第00029号执行裁定书中(七)五层二号、房屋代码265021、合同编号YS00071576房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永涛审判员  刘正平审判员  秦宝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鸿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