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屈参成与王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参成,王理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号原告屈参成,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理红,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2015年1月4日受理的原告屈参成诉被告王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屈参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参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屈参成负担。审判员 彭艳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京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