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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屈参成与王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参成,王理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号原告屈参成,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理红,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2015年1月4日受理的原告屈参成诉被告王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屈参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参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屈参成负担。审判员  彭艳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京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