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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东莞进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恒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进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恒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62号原告:东莞进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田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寿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雄飞,该公司职工。被告:浙江恒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大桥村288号。法定代表人:吕超。原告东莞进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进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浙江恒禾鞋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东莞进益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进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7元,依法减半收取2053.50元,由原告东莞进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向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