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贾其兵与邱学琪、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其兵,邱学琪,张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贾其兵。被告邱学琪。被告张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其兵与被告邱学琪、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其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5420元由原告贾其兵负担。审 判 长 刘辉云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志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