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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贾其兵与邱学琪、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其兵,邱学琪,张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贾其兵。被告邱学琪。被告张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其兵与被告邱学琪、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其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5420元由原告贾其兵负担。审 判 长  刘辉云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志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