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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宁波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建军与韩建军、谢晓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建军,谢晓晓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宁波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嵬。委托代理人:徐超。被告:韩建军,职业不详。被告:谢晓晓,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建军、谢晓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夕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