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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定远县天远物业有限公司与田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天远物业有限公司,田兆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定远县天远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玉莲。被告:田兆军,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县天远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远县天远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远县天远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天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