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吴军与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七家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七家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男,42岁,蒙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七家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亚琴。吴军与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七家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林左旗十三敖包七家村委会在信用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边书成审判员 :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振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