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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久旺家具有限公司与李瑞炳,麦惠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久旺家具有限公司,李瑞炳,麦惠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久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上安村郭家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岳登毅。委托代理人李绍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锦明,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炳,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惠芳,女,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久旺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瑞炳、麦惠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久旺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久旺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久旺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821.57元(佛山市南海区久旺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6910.79元,由佛山市南海区久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南海区久旺家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吕倩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