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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小凯诉安明明、刘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凯,安明明,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刘小凯,男,住沈丘县。被告安明明,男,住沈丘县。被告刘建伟,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凯诉被告安明明、刘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凯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凯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小凯负担。审判员  王永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