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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杜锦仪与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锦仪,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锦仪,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肇麟。上诉人杜锦仪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4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公司员工很多都住在佛山市禅城区,在禅城区审理该案并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告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