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易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0002号原告易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单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撤回对被告单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皮跃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