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丁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玉丙、陶建与陶建、李晓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丙,陶建,李晓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丁民初字第943号原告陈玉丙。委托代理人陈岳明、孙曙亮(受陈玉丙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建。被告李晓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义源大厦3楼。负责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丙与被告陶建、李晓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丙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陈玉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玉丙负担。审判员  潘永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