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丁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玉丙、陶建与陶建、李晓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丙,陶建,李晓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丁民初字第943号原告陈玉丙。委托代理人陈岳明、孙曙亮(受陈玉丙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建。被告李晓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义源大厦3楼。负责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丙与被告陶建、李晓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丙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陈玉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玉丙负担。审判员 潘永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