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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跃与闫永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跃,闫永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0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跃,天津顺元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导购员。委托代理人李金河(系李跃之父),个体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永忠,出租车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负责人马国强,副总经理。上诉人李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跃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