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格致璞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7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绍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格致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颖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22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格致璞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格致璞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格致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应负担的案款本金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七十六元及利息八百九十三元六角四分共计二万三千四百六十九元六角四分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格致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及执行费二百三十八元六角四分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格致璞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自